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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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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4-08-14

河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有效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除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称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称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以及自主开展上述培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培训机构)。

  第三条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全省培训机构建设工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称省辖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服务,对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五条 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或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并与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管理人员承担安全培训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满足安全培训教师条件的可以兼任安全培训教师。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培训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培训教学评估、培训档案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和应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培训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编制符合GB/T 29639的火灾、踩踏、触电等类别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章 培训场所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自有或者签署3年及以上租用合同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配备满足日常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设施。除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有特殊要求的操作项目外,其他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地面以下。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理论培训场地应当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实际操作场地不得占用公共资源。

  生产经营单位和大中专院校申办培训机构的,培训机构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应当相对独立,不得影响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和大中专院校正常教学。

  第十二条 培训场所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应符合GB55036和GB55037的要求,经消防验收或评估合格。

  培训场所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被占用、堵塞、锁闭。

  第十三条 理论培训场所应有满足同期60人以上培训需求的理论教室,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5㎡,且理论教室大小与培训规模(指一个班级在培学员数)相匹配。

  理论教室应当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宽敞明亮,桌椅完整。

  第十四条 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应当满足《河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和设备设施配备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施设备。实际操作设备设施可自有或租赁,租赁期3年及以上,建立有设备设施台账,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完好、安全、可靠。

  开展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灭火器的选择和使用等涉及动火作业的实际操作车间或训练场地,原则上应独立建设在建筑物地面一层或空旷地带。

  高处作业及其他涉及高处作业的实际操作设备设施能满足工作面高度不低于2米训练要求。

  第十五条 理论教室和实际操作场地应当配备具备联网和存储功能的监控设备、学员身份信息录入和识别功能的考勤设备。监控设备应当满足对线下培训全过程录像和存储要求,并联网至省辖市应急管理部门,考勤数据应当同步上传至河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系统。

第四章 安全培训教师

  第十六条 专职教师是指与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专门从事安全培训教学工作,具备安全培训类别应有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教学能力的人员。

  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有效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落实专职教师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兼职教师是指由培训机构聘请,兼职从事安全培训教学工作,具备安全培训类别应有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教学能力的人员。

  兼职教师原则上受聘于一家培训机构,聘用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年。

  第十八条 讲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课程的安全培训教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专业技术能力:

  (一)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或高级职称;

  (三)取得过相应行业类别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5年及以上,或者曾任或现任省辖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相应行业安全生产专家5年及以上;

  (四)具备相应安全培训类别教学能力。

  第十九条 讲授线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课程和实际操作课程的安全培训教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专业技术能力:

  (一)理论培训教师应具有相应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实际操作培训教师不限此学历);

  (二)取得过与所授课程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累计时间5年及以上;

  (三)具备相应安全培训类别教学能力。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讲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课程的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每个行业类别应配备2名及以上。讲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课程和实际操作课程的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每个特种作业类别应配备3名及以上,其中,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和高处作业每个作业类别专职教师不少于1名。

  第二十一条 满足相关专业学历、职称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要求和实践经历的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可以承担多个安全培训类别课程。

  第二十二条 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理论培训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或高级职称,且满足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实践经验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省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培训教师的教学能力评估,提升安全培训教师素质。

第五章 培训机构报告程序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拟开展的培训业务应当包含两个及以上特种作业类别,开展培训活动前应向当地省辖市应急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材料,书面报告材料包括:

  (一)《河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情况报告表》、单位基本情况及自查报告;

  (二)教学办公场所平面图、教学办公场所自有或租赁证明材料;

  (三)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管理人员一览表、与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材料;

  (五)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一览表、安全培训教师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材料;

  (六)自有办公设备清单;

  (七)自有或租赁实际操作设备设施清单、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各培训类别主要操作设备图片;

  (八)申请单位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单位书面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安全培训条件现场核查。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估标准(申报)》,申请单位经核查评估具备必备条件,且评估9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 经核查合格的申请单位,省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核查报告,连同申请单位书面材料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根据情况对省辖市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单位情况进行抽查。

  经核查,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在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官网予以公布,可以开展相应安全培训业务。核查未通过的申请单位,再次报告距前一次报告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在河南开展培训业务的,运营单位应当向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河南省线上安全培训平台基本情况报告表》、运营单位基本情况、合规运营承诺书、自评估情况、授课教师情况、课程内容与培训大纲符合性说明、产权和著作权证明、管理制度、运营保障设备设施等。

  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按照《河南省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评分标准》经核查评估具备必备条件,且评估90分及以上为合格。评估合格的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应按照要求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作协议,开展相关培训业务。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发生法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搬迁、培训业务增项或者变更等情况的,应当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估标准(复核)》进行复核评估,经核查评估具备必备条件,且评估90分及以上为合格。复核评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相关培训业务。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理论培训可以采用线下或者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开展。实际操作培训应当采用线下培训方式开展。

  第三十条 培训课程及学时应当满足培训大纲的要求。线下培训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线上培训每学时不少于30分钟,线下理论培训学时不应低于相应培训大纲规定理论培训学时的30%。

  第三十一条 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应当采取视频点播形式教学,且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以下功能:课程管理、实名注册、远程教学、交流互动、学习记录、学时证明、档案管理、查询统计、人像抓拍、人脸识别、屏蔽快进、防止多点登录、无操作锁屏。

  第三十二条 使用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开展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对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培训课程进行审核,确保课程符合培训大纲要求,并对线上培训教学进行全过程管理。使用非自主开发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开展培训的,还应当与平台运营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网络数据保密要求和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培训机构、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应当建立教材与课件定期更新、审核机制,确保适应相应行业发展趋势和满足安全培训大纲要求。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教学评估考核机制,教学评估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评估指标:培训内容、培训方式与方法、课件、培训效果。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培训学员的培训档案应以纸质或者电子档案的形式进行归档、存放和保管。

  档案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培训方案或者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学员花名册、学员登记表、学员签到表、教师授课记录、培训教材与课件、教师评价表、教师教学质量分析表、综合质量评价表、综合质量评价分析表、培训总结、线下培训现场视频记录、线上培训记录(包括学习记录、人像抓拍图片、学时证明)等。

  纸质档案应填写规范,签字真实。“一期一档”装订成册,封面和书脊注明培训期次和培训日期。

  电子档案应“一期一档”,建立电子文件索引,并保障相关电子档案可查询、可验证。

  第三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和安全培训教师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及其他资格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七条 培训机构的纸质档案应当保存于培训档案管理室。培训档案管理室满足防火、防盗、防潮要求,使用面积、档案柜(架)数量应满足培训档案保存需求。

  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6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对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情况;

  (四)培训收费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不落实培训管理制度、不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不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混乱、培训机构建设质量下滑严重,经依法责令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不得从事相关安全培训业务。

  第四十二条 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建设质量严重下滑,培训管理档案缺失,伪造、篡改、泄露学员培训数据,经依法责令整改后,仍不具备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条件的,不得在河南省域开展线上安全培训业务。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培训机构、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培训机构开展除特种作业人员,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授课教师、实习场地和教学管理等不纳入培训机构报告和检查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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