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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治安防范工作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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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4-12-10

学校治安防范工作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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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防范工作标准

学校安全防范建设应当严格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GB/T29315)和关于印发《郑州市校园及周边安全建设标准》的通知(郑政法【2020】34号)执行,重点做好以下安全防范工作。

1.人防建设。学校应当建立由负责安全工作的教职员工、保安员、宿舍管理员等组成的安全保卫人员,负责维护学校内部治安秩序,开展治安防范,预防违法犯罪,保护学校师生和财产安全;学校要依照相关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配备充足的保安人员,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保安人员要持《保安员证》上岗,按规定着保安制服,佩戴规格的保安标识。保安员在岗时要熟练掌握安全防卫器具和应急处置装备使用,做好校园安全巡查和秩序维护工作,了解发现校内及周边各类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进行制止;组建以保安员和青年男性教师为主体的最小应急单元,并开展“二对一”“三对一”战术技能培训,与公安机关“高峰勤务”联动,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积极开展1分钟自救、3分钟互救和5分钟救援工作;组织由学校保安、教职员工、家长志愿者等多方力量参与的护学岗力量开展护学。

2.物防建设。学校周界应设置围墙、金属栅栏等实体防护屏障,并采取防攀爬措施,实体防护屏障的外侧整体高度(含滚刺网等防攀爬设施)应不少于2.5米;学校大门外应设置拒马(移动式应有锁轮装置或能够固定地面)、隔离墩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大门两侧应施划学生专用通道并有明显标识,上下学期间进行防护隔离;校园内机动车行驶道路或停放区域,应采取设置隔离墩等防冲撞设施与学生活动区域物理隔离;为保安人员配备防卫器具,保安人员在岗期间应统一着装,并应当按保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基本防护器具: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对讲机(1/部)、辣椒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抓捕器2套、手持金属探测仪2套。其中防割手套、强光电筒、辣椒水喷雾剂作为个人防护三件套和武装带随身携带,其余防护器具应统一放置在装备柜内,摆放整齐且便于快速取用。被列为反恐重点单位的学校还应配备防暴长棍2支、灭火毯1张。

3.加强技防建设。学校内及周边监控设施应做到全覆盖,视频图像应不间断记录,储存时间不少于 90天,视频图像采集系统应与公安机关联网;学校重点部位安装可视化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做好日常维护,确保装置状态良好;学校应为安保人员配备对讲设备,突发情况时能够做到及时联络。

4.制度建设。学校应当建立门卫制度、值班巡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岗前培训制度、实验室安全保管制度、消防安防监控室工作制度、应急演练制度等各类制度,实行出入口24小时值守,做好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加强学校内外部的职守巡护,对重点区域开展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开展各类安全教育;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员工、志愿者等进行安全培训;对危险性仪器、设备以及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指定专人看管,科学管理;每月(幼儿园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强化应急处置能力。

5.心防建设。全面加强家校联动、警校联动,对学校学生、家长、教师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安全防范能力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加强防治校园欺凌宣传教育,深化综合治理;紧盯重点人员群体,进行“滴灌式”宣传,充分利用“三级联动”强化帮扶教育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确保人稳心静,确保学校安全。

6.交通保障。按照“一校一策”原则,根据道路归属和管理权限,分别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管理部门或道路所属单位等相关单位(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附近区域内限速路段设置限速标志增设减速设施(如减速丘、震荡标线),学校出入口周边应设置“前方学校”标志并完善相关设施;学校门前道路视情安装可控式红绿灯,对车辆采取滴水放行的方式,确保学生通过时的安全;加强对学校周边交通秩序混乱路段的交通治理,安排人员在高峰时段进行交通疏导。

二、法律责任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的,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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